1。我和先生都是H1B,以我的名义递交485,收到一份有我名字的收据。我的先生是否也应该有一份收据呢?如果每人一个A#的话,我先生也应该有一份收据才对吧。因为至今没收到。
2。485收据是从TEXAS 寄出的,看新instruction上写(instruction好像更新过了),我应该寄给NEBRASKA 中心。但论坛上说应寄给485处理的中心。不知那个对。
3。看pjiang老师以前的post,I131,PART 3 , Expected Length of trip.以前有人填写1个月,结果就批了一个月
我是否要写半年或一年?
多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