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ven112007-10-24 03:49:02
各位前辈,

我和老公于2005年9月在VSC申请 EB2 (NIW)。I-140已批。485 Transfer to TSC. 上周收到TSC的485 RFE, 要我交 "a copy of marriage certificate". 请问: 这"copy" 是指原件还是复印件? 在这次要求补交的文件中,只有marriage certificate要"copy", 其他文件均要的是"photo-copy". 我该交原件还是复印件?

另外,在我file 485的时候,我交过 marriage certificate 的复印件.那末这次应该是要原件吧?

另,上文中提到的marriage certificate 是指在国内办的结婚公证(有英译的).这次有没有必要把original的结婚证 (红的小本,完全中文)也交了? 请过来人指教.

不胜感激.

raven11

知名度比较高2007-10-24 04:02:48
我当出交的复印件, 就要求补原件(公证书)了.
raven112007-10-24 04:19:00
多谢.请问您当初交过中文的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