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地位
质检总局的<<口岸>>法不是什么新规定,参看下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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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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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为1989年卫生部[1989]9号令.
再参看<<口岸>>第九条,不难看出是何其类似,只不过特声明是为艾滋病防疫. 为此,该法令充其量只是和<<细则>>相当或更低等的条例.
2. 操作
<<细则>>的操作大家有目共睹.其原因,之一,影响坏;之二, 效果差;之三,客流大,无法100%操作. 难道为了一个和<<细则>>类似的法令,操作上就会做大变动吗?
另外,如果所有适用的人都得抽血,那么质检总局靠什么来保证呢?边防,卫生,民政,等等一系列其他部门必须统一配合才能完成,而在中国,总局能保证分赃公平吗?
所以,以下情形中:
A: 维持原状,以抽查为主,针对回国定居者;或
B: 开始几天一视同仁,N月后不了了之;
C: 一直坚持.
我以为以北A 或B 最为可能.
我想大多数海外公民不会三天两头回国玩,所以到下次回去的时候,可能大家都不记得这个条文了. 所以大可不必操心太甚. 再说,就算轮着了抽血,操心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