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依旧2007-12-07 20:22:43

侨界最近盛传孕妇来美生产,2年内不得将孩子带出境?!还有部分侨民绘声绘影地表示,这是新规定,所以很多人还不知道,他们有亲戚或朋友就是如此,老婆继续待下来照顾孩子,老公独自一个人先行返国,不过南加移民律师纷纷出面澄清,美国政府不可能会有这种规定,并表示这种传言太无厘头了。

  台美律师协会会长权昭仪就说,没有听过这种法规,如果美国政府要防止外国人来美国生产,应该不会用这一招,因为境内出生的孩子就属公民,强留下来的话,政府还可能需要花钱养孩子,享受美国的福利。

  况且宪法规定,保护个人自由以及迁徙的种种自由,不可能因为生下公民孩子,就限制人身行动自由,权昭仪说,这种立法她是连听都没听过,也没听过有人提出来。

  前移民官员杨羚分析道,会有这种误解,有可能是移民局过去的一条法规规定,1941年至1952年,公民在境外出生的孩子,要直接成为公民,必须在14岁至28岁期间,至少曾在美国住满2年,许多年过50岁的人,后来才发现父母其中一方为公民,然后来申请美国公民,因此才有此规定。

  按照1986年以后的新规定,公民境外出生的孩子,这个公民至少在美国待满5年,孩子出生后去美国领事馆报户口即可,孩子直接就是公民了。

  南加移民律师龙岗表示,没听过这种规定,直呼这种法规不太可能、太不合理了,就连新生的婴儿都有旅行权,一般人不管有无身分,除非犯了罪等特殊情况,否则是不会限制行动自由的。

  他曾碰过没有身分的孕妇遭递解出境的情形,例如过去轰动一时的中国福建藉孕妇,夫妇俩人身分都黑掉,被移民局居留递解出境,结果流产的悲惨情事。最后在议员协调与法院判决下,该名妇女似乎顺利获得身分,但这毕竟是少数。

  龙岗提醒,非法入境的孕妇遭递解出境的情况是有的,但现在除非犯了刑事,做出违法的事才会被关,就算非法入境,但怀有身孕的妇女还是可以申请「人道考量」,等生下孩子后再出境。

  至于公民的话,当然就没有疑虑囉,而且公民孕妇不管在哪里生产,小孩都一定是公民,而绿卡持有者,龙岗建议,还是最好待在美国生产,否则孩子仍需遵照移民程序与规定,办好手续并通过后,日后才能入籍成为公民。

  杨羚补充道,绿卡持有者在境外出生的孩子,事后第一次入境美国时就必须带着孩子,移民官就会当场给予婴儿绿卡証明,如果第二次入境才带着孩子来报到,就必须依照正常的移民申请程序,通过后婴儿才能有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