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情况如下:
多年前在国内离婚,孩子的监护权归我。本人已是加拿大移民。现正办理将孩子移民来加。按照加拿大移民法,需前妻签一封NO OBJECTION LETTER。为此与其协商多次,她就是不肯签。
最近接到大使馆的来信,说再给我一个机会,如实在拿不到此信,可让法院出一个"Court Order that specifies that you have full custody of your son and you are authorized to take him to Canada."
我的问题如下:
1。我已提交了法院离婚协议书及公证件,上面说明我具有监护权(custody)而没有提到她有。为什么还要再让出?
2。该Count Order在中国对应叫什么?
3。万一我办不出该Order, 有否其它途径将孩子移民过来?如探亲或旅游签证,过来再转身份?或先在加读书,到18岁时再转(此时无须对方签字)?
请有经验的前辈指教!深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