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yi2008-07-20 21:34:20
pjiang老师,“再谈 AP 和 EAD 对 F/H 身份之影响”一文中, 你提到:

这里老师想纠正一个错误的概念,那就是 H-1 在保持 H-1 有效身份的同时,用 EAD 去兼职,不是属于没有使用 EAD 的情况。只要你使用了 EAD,即使是为 H-1 的 Sponsor 工作,那也算是用了 EAD,为其他的雇主工作亦不在话下。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will violate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if s/he uses the EAD to leave the employer listed on the approved I-129 petition and engage in employment for a separate employer." - Q 2

你引用的英文的原意是:离开原H-1B雇主,用EAD给另一个雇主打工。这样当然没有了nonimmigrant status.

你想纠正的概念是:保留H-1B雇主的工作,用EAD找第二份(同时的)工作。这样还有没有nonimmigrant status? 你的意思是没有了,即H-1B失效了,因为用了EAD。

这和英文中提到的明显是两种情况。 现行移民法中有关于后一种情况的论述吗?我猜测,没有。 这和我咨询的多位律师给我不同的答案,以及USCIS在电话上无法回答此问题相符合。当然,等我去infopass面谈后可能会有更确切的答案。

不知道你的理解有没有其他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持?说H-1B还有效的律师是不是从USCIS并不能确切地知道你有没有用EAD这个细节来说事呢?

希望和你就此讨论一下。谢谢pjiang老师。

pjiang2008-07-21 15:05:20
回复:请教pjiang老师自己博文中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