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erwr20082008-08-05 03:15:31
请教小白兔老师/皮匠大侠如何对应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1:以前的雇主(某集团下的附属公司A)已经解体,现在在国内只以其总集团挂名运营。在来美之前,本人是在该集团下属公司A就职。因为该公司早已不存在了,要提供的工作证明上只有总集团的抬头是否可以?在工作证明文件上是否要附加解释,例如,xx公司(该集团下附属公司)在何时被收购。兹证明某人在何时在xx公司工作,等等。有没有范文可供参考?

情况2:如果让以前的同事提供工作证明,但发觉他已经跳槽,工作证明是用他目前所在公司的抬头还是用以前我们共同所在的公司抬头?如果用同事现在所在公司的抬头,证明信里应注意些什么(我和该同事目前新的雇主没有任何雇用关系,用他现在雇主的抬头是否confusing);如用以前我们共同所在的公司抬头,证明信里又应注意些什么(因该同事目前已经不在以前的公司了)?

请小白兔老师/皮匠老师指教。其他若有相同经历的战友,也请分享你是如何解决以上几种情况的。先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