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的1-10月,我在麻省工作,用J-1签证,免税。我的家在麻省。也就是说,我老公在麻省工作,我们买的房子也在这里。08年我们分开报税,因为我在这年里拿到绿卡,身份改变,不适合一起报税。
08年的11-12月,我拿到绿卡,换了工作,但是这个工作在外州(在纽约市)。我的理解是,我需要在两个州报税:
在纽约州,作为non-resident;
在麻省,作为both non-resident(就是对应我使用J1签证的期间) and part year resident(因为后来我有了绿卡,所以就是居民了)
这样理解对吗?
我在纽约交的州税会退给我一些,同时麻省会收我一些州税。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