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A公司的H1 2002年11月15日到期,B公司的H1申请在11月15日前2,3 天寄出,在等待期间一直在B公司工作,B公司的H1批准书从2003年6月16日生效。现在RFE 要求: submit evidence that you had permission to work in U.S on the following date: 11/16/2202---06/15/2003
在等待期间确实没有permission,记得当时律师说,只要在H1 到期之前将申请寄出,便可在新公司工作,现在很担心,请不吝指教,如何提供补件,多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