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美 帮忙照管外孙,每月付钱给他们另用作薪水,两老合计1500美元。
请问:
1。 这样一年共18000美元 可从我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吗?
2。 我需要为他们单独报税吗?
3。 我可以在报税时将父母算为我的负担生活费的人(被我赡养的人--dependent?),而可减去规定数的税前收入总额?
4。 如为了获得父母工作点数,每月1500美元,一年能有4个工作点数吗?
5。 父(或母)用一人名字报税,能同时 各得4个工作点数吗?还是为了父母都能得到个工作点数,父母需要每人750美元 分开填报税表?
6。 每月至少多少薪水收入,才够一年能有4个工作点数?
先 谢谢 指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