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婚姻绿卡,后来前夫有外遇要求离婚,所以第一次考公民虽然过了,但不符合3年婚姻入籍的条件,向移民局报告要求撤销。
今年符合5年考再申请,考试时移民官问我什么时候分居的,我以为是指签字的时间就说是12月,其实是6月,但这中间比较复杂。本来我是要搬出去的,公寓也找了,但那个地方很乱,人杂。租金便宜。我以前是跟前夫的父母住的,他们人很好,觉得也不是我的错,就叫我住到年底,但是是住另一间房。这样到12月签完字,我就搬走了。移民官问我要bill of complaint,我回家看了才知道应该说6月。现在心里七上八下,不知该怎么解释。否则他以为我说谎,会不会连绿卡都取消啊。还有我补材料时要不要附上一封说明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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