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有加拿大国籍,PD为2006年12月,I-140已批,2007年8月file I-485。现因公司派遣需回中国工作几年,特请问pjiang等大师:
1 - 将AOS转成CP会影响PD和已经批准的I-140吗?
2 - 在中国工作居住期间,如果需要来美国出差或访友,应使用什么身份?
3 - AOS和CP的处理都和国务院公布的Visa bulletin一致吗?CP在时间上有优势吗?
4 - 是否可以选择CP的地点?是否必须选择在中国的领馆,还是也可以选择在加拿大的领馆?哪一处会快些?
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