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B2 PERM是今年6月批准的。按照当时谈的,申请绿卡的全部费用由我自付。但以前H1B延期的费用都是公司出的。
现在要提交I-140,公司又提出要签附加条款要我保证工作到2016年,如果我在2016年底前辞职或被辞退,则要退还自2006年加入公司以来,公司为我支付的所有H1B延期费用。
我最初的雇佣合同上没提到绿卡或者H1B的事情。雇用至今,公司使用在为我延期H1B时完全没有提过费用问题,包括使用express application service时也没有通知我。按照这个附加条款,如果我在2016年前离开,需要付给公司超过一万元 (包括律师费之类)。
请问这种要求工作期限的条款合法吗?如果合法,我需要加入怎样的内容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