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自己申请的NIW PD2006年2月。140已批。2007年7月的485。
然而我(主申请人)于2008年回国工作,于2009年又递了824,可824一直没批。现在排期已到,反而收到了485要求RFE的email(信还没收到),是否可能会要我提供工作证明?由于我已有一段时间在美国没有收入,但目前在我LG工作的学校有一位教授表示如果我有绿卡愿意雇我,由这位教授签字的offer信是否可以满足移民局的要求?另外,我想写个statement,表明由于我之前的雇主funding的问题(目前学校教授的经费都挺紧张)所以我离开了原来的工作(交485超过180天后离开的),而且由于LG换工作,所以没急着找而回了中国想等到他安顿下来后再找工作。现在他已有稳定工作,我以H4签证又入了境,且找到愿意在我拿到绿卡后雇佣我的教授,前后工作都是在高校做相同领域的研究。
各位大师觉得以上的材料能否能使USCIS满意?如还有何高招还请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