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公民替父母办绿卡. 已经拜读了皮老师的"亲属移民从 I-130 开始".感觉获益匪浅.
其中有一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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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Name and address of present employer (if any)
受益人的雇主名称及地址
给父母申请绿卡时,填 N/A (Retired).
Date this employment began
何时开始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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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的情况是多年前退休,但是又在中国开了一个公司一直到现在. 属于S-CORP性质.
所以雇主应该是他们自己的公司. 他们办B2时也是这样告诉签证官的.美国大使馆还打电话核实过.
这样一来, 在I130第15项是否应该填他们自己的公司? 对于其他一同交的表格(I864,G325A等)是否在类似项也这样填?如果这样填会出现一些相关问题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