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美国公民,前妻是从国内办过来的,她因此获得绿卡,后因感情不合已离婚。
我想请问,象我这样曾为前妻申请过绿卡,如果再婚,还能为我将来的老婆申请K类签证来美吗?
因为听说,在为前妻申请绿卡后二、三年内是不能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请他人,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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