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来美探亲期间,递交了移民申请。(填表基本参照皮匠的博客)
递交了以下文件:
1。I130
2。子女的出生公证
3。子女的公民证
4。I485
5。 父母的出生公证
6。护照, 签证,I94复印件
7。照片2张
8。I693体检表
9。 G325A
10。 I864
11。 Employer's letter, Form 1040, W2, pay slips etc.
我们没有作父母的婚姻公证。虽然有父母结婚证原件,但是看了规定要求必须由certified translator翻译的才认可,所以当时递件时并没有交,而是自己写了一份 Affidavit for marriage。
父母都被要求面试,但是不在同一天。当时面试母亲的移民官提醒说,其他面试父亲的移民官可能会要求看结婚证。我当时说我们只有中文原件,那个移民官说你只要把原件带来,当场翻译就行了。
不过后来面试父亲的移民官根本没提这事,就当场批准了。
可见移民局在父母婚姻公证要求上,没有统一的口径,主要是每个移民官自行把握。
再次感谢皮匠,和其他各位释问解答的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