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母以前数次来美.其中一次,2005年4月入境,10月申请延期批准, 2006年4月再次到期时没有再申请延期. 直致2007年2月离境回中国.太太是美国公民,现在为她母亲申请绿卡,面试时移民官问到这一问题,说需要进一步核实.一星期后收到通知,要求提供2006年4月以后至2007年2月离境期间的延期证明.原文如下: " Submit evidence to show you were authorized to remain untill 2/5/2007".
由于当时没有申请延期,现在无法提供证明. 请问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 移民局只给了30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