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5212011-04-14 17:11:58

2007年7月 NIW 140 和485同时递交。140 已批, 485 Pending, 有EAD.  现在使用H1B(第4年)。

请问:1) 如果有一符合NIW规定的工作,想兼职自雇(i.e.,不得不使用EAD?对否?),但是所从事的自雇工作与原来申请NIW规定的性质不同的工作(比如直销)。是否合法?

2)485审批时一般会要求提供那些证据?(比如查3年的税表?)这种放弃H1B而使用EAD的风险如何?能否分析一下利弊?

谢谢。

8632112011-04-14 18:21:02
回复:请问PJiang,863211等:2007年 NIWer,使用EAD 兼职从事自雇工作的利弊
john5212011-04-14 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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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2112011-04-14 2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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