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办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 第一份回来给了个yearly wage, 比公司给的offer高. 后来公司HR指出我工作是35小时/周, 所以如果按照hourly rate来算,公司的offer已经达到要求了,因为prevailng wage 是按40小时/周来算的.
他们这说法对吗? 劳工部会不会根本不管你每周工作多少小时,只要Yearly Wage达不到就不行啊?
如果重新办一份PWD,指明要hourly rate可行吗? 这又怎么办呢? PWD的表上好象没得这选项啊.而且PWD表上会写明每周工作小时数,劳工部会不会因此给一个较高的hourly rate呢?
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