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B2 I-140 已经批了,PD 不当前。现在准备EB1-B(OR) 其中的一项要求是证明做过3年以上的研究工作。我以前在国内的一家私人计算机研究所做过很多年的软件开发和培训(老师)工作(实际是兼职),这家研究所的所长同意给我作这个证明。
由于我EB2的工作证明是我在国内的全职工作证明(不是一个单位), 请问我的新工作证明会不会引起移民局对已经批准的EB2 I-140 有负面影响?
如果有,怎么开信能够解释清楚 ?
thanks a lot in adv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