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于2006年,申请F4(公民的兄弟姐妹类)。现在的排期为00年3月。其父母即将入籍。如果2012年父母入籍后,为他提出申请F1(公民的未婚子女类)。这种情况下,他的2006年的申请日期,可以转为F1的申请使用吗?
我看到EB类里,如果EB3的PD靠前,后来又申请EB2时,EB3的PD可以carry over。所以,请教在家庭类移民中,是否也能有这样的使用情况。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