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ren_20112011-11-13 14:18:23

我的PD是2007年2月。我在同年10月离开为我递申请的公司并且一直工作生活在CANADA。今年4月NVC通知我交申请DS-160/ DS-260和相关文件。我在填DS-160/ DS-260犯了个错误,我没有把离开为我递申请的公司后的经历写上去,而是说我一直都在那家公司的CANADA分公司工作。在辞职前, 我的确是那家公司CANADA分公司的员工。


我在今年10月去Montreal领事馆见移民官时, 被要求提供 job letter or pay stub。但我两样都没有。于是移民官告诉我只要把 job letter 寄过去就行了。


我去找为我递申请的公司,他们只同意证明我工作到2007年10月,外加一句,如果我的移民签证被批准,他们仍然愿意雇佣我。


自己认为有以下选择。每个选择都有其优缺点。


1.    放弃申请,写信通知他们我终止申请。


a.       优点: 他们不知道我lie, 我以后可能还有再申请的机会。


b.      缺点: 这次机会没了。


2.      把 job letter 照实递上去。


a.       优点: 死马当活马医。


b.      缺点: 一旦被拒我以后就没机会再申请了。应该还有其他我不知道的麻烦。


请教pjiang和xiaobaitu,象我这种case是否有解?如果我马上拿到一个美国的 job offer,会有帮助吗?

pjiang2011-11-13 16:38:31
回复:请教pjiang老师和xiaobaitu老师
xinren_20112011-11-14 14: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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