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不是很明白,想请教大家。

我的case是这样的,我在2003年7月份递了NIW和EA的两个I-140。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在这期间我又有了一些小小的成绩,我曾经想过自己主动把这些取得的成绩作为补充材料递上去,但是我咨询了律师,他却建议我最好不要自己主动补充材料。

我想请问有过这方面经验的朋友,在没有审到自己case之前主动递交补充材料究竟是福还是祸呢? 递上去之后会收到收据吗?

谢谢大家,也祝大家的case都能有个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