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发过一贴,老师回答了我,但是我还有些深入问题不懂,希望老师能不厌其烦指教。基本情况重述:老公司A 2010 file I-140, 已批。 2011年3月加入新公司B, H1b sponsored. 现485到期,准备file 485。 A 公司答应写employment letter 说 rehire after green card granted.
前一问中,老师说这种情况不能享受AC 21 benefit,是不是说我不能用485 pending 180天后的EAD 卡找新公司C或者现在B公司的另外一个职位?
另外老师说我最好在拿到绿卡后回A公司继续工作6个月以上。 我在想,如果employment based 的绿卡是基于赞助公司的永久职位,那些在拿到工卡后换工作的朋友,他们的485也是基于前一个公司的职位,为什么就可以不受拿绿卡后可以不为原公司服务条款的约束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