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我有一个问题急于求教
最近,我的律师从DOL收到了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的批准表,他准备开始起草广告了。说实话,我觉得他有时候的思路和说法有些另人糊涂,所以想来这里找内行的请教,别给害了。
在request Prevaling Wage Determination的申请表里,我们按要求填写了对现在办绿卡的这个职位的一些requirement了。那现在在起草的job order,还有将来打的广告里,还能不能再额外多添叫一条requirement来限制别人的申请,以此增强PERM的胜算呢?
我很困惑,如果Prevaling Wage Determination form里我们填写的job requirement和我们后来的job order & advertisement上的requirement有一点出入(少了一条),将来劳工部会不会因此否掉我们的PERM申请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