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申请新工作,已经过关斩将到最后一步了,对方要求一定要交最后两年的工资证明。问题是朋友曾在一家公司以H1工作几年,后因为公司变动,转为consultant, 从而失去H1, 转为H4,但几个月后,公司接到project,要求朋友回去,由于project急于开始,朋友在公司给办H1的过程中开始上班(就是说在H1 pending 时工作), 但H1申请还没拿到,project就结束了,H1的申请也就撤销了。 不过,这段工作的合同是与公司的中国分公司签的,工资也是以人民币发到国内银行账户的。
请问在申请新公司时,上述情况有无不合法之处。朋友为难的是,和新公司讲了,怕有不合法之处,不讲,又怕Gap会影响对工作的申请。求大家的建议。多谢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