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说进公司时有签NON DISCLOSURE AGREEMENT。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都不能透露公司信息。做市场营销的,去竞争对手肯定会用到过去公司客户,供货商等信息。原公司知道后会不会气急败坏,向移民厅告状,影响我刚刚拿到的绿卡?难道只有该行一条路?纠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