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pussy2012-08-31 20:56:41

我去了两次中领馆,为家里人办单身公证。已将一切文件都准备齐了,但到了公证书这一环,还是出了问题。

情况是这样:家人的这份公证,下载了中领馆的“单身证明书”文件,填妥后在本地做了公证。因为这份下载的单身证明书只是个普通文字文件,上面没有“On___ before me, personally appeared...I certify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Witness my hand and officla seal”等等这类的公证官方语言(notarial wording),公证人不能在上面盖章,(--不然就是违法行为,会丢掉公证资格并罚款一万美金),只能附上一份Jurat,即,公证书,在这份公证书上重新填上姓名(--我家人的名字),是由(--单身证明),然后才在这份Jurat上盖章。两份文件钉在一起。

然后根据中领馆要求,我们去了州政府,在州政府再次得到另一个公章,这个章是证明这个公证人确实是州政府认证的合法公证人,不是随便个张三李四。

我们以为这样够了。然而,中领馆说不行,必须在“单身证明书”上也盖上公证人的章。这个我们真的没有办法了。公证人说了,没有上述公证证件官方语言(notarial wording)的纸张,她不能随便盖章--这是很好理解的,不然如果可以的话,小孩子作业本上也可以随意敲一个。何况公证书上已经重新誊写了当事人姓名和公证的理由,这是足够的了--也就是说,如果担心这份“单身证明书”是后来订上去的,而之前只做了个“我脸上有麻子两颗”类的其他公证,这种可能也是可以排除的。最最重要的是,this breaks the law!公证人说没有任何一个公证人敢这样做,如果他/她还有一盎司大脑的话。

然而我们错了,公证人也错了。中领馆真的要求要敲这个章。我和领事解释,她说知道这个情况,但别人就有这个章,你也可以搞到。--这个,这个?什么意思呢?

我很困惑。希望有明白的人可以指教。也希望中领馆可以出台一些更合理的政策,帮助我们遵守美国法律。例如,如果一定要在这个“单身证明书”上盖章,请在上面印上适当的公证官方语言。或者,能接受公证文件(Jurat)和其所公证的文件(Affidavit或者any form)讲的是同一件事的情况下,即使form上没有章,也说明已经被公证了的这个情况。

 

faday2012-09-01 02:22:31
你自己在证明写上所公证所需英文再去公证不就行了。
octopussy2012-09-01 03:57:43
没公证前写上最好,现在不行了,已经公证完了,不是同一份文件了。
pjiang2012-09-01 14: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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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mlover20062012-09-04 16:26:01
回复:中领馆的公证政策之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