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两位老师给点建议:
背景:我今年九月份离开以前的公司到新的公司上班。485是EB-3,07年递的。09年有个REF,USCIS已经收到了。 看排期一月份就该有名额了。我的新公司不sponsor绿卡,但是我当时换工作的时候,觉得485已经pending了这么久,新公司不sponsor也没关系。我在新公司和旧公司做的工作,是一个领域,只是细节方向上略有不同。
我换了工作后,问以前的律师(是以前公司的),关于我的绿卡申请要做什么。律师说,如果换了地址,要告诉USCIS,还有他们,这样他们收到USCIS的信或者其他东西,他们可以转给我。这些都很清楚。但是律师然后说“Your employer needs to review your pending green card case for "green card portability"”。 这个我就比较迷惑了。因为我的新公司不会在绿卡方面做什么。我本来觉得他们也不用做什么。。。。。我再问这个律师这是什么意思,她当然就不理我啦。
两位老师,我的问题是,
1)律师说的这个“review for green card portability”这一步是必须的吗?
2)万一再有RFE,听起来他们还是会把收到的东西转给我的。但是,我要不要保险一些不要他们再做我的律师了呢?
3)如果决定不继续让他们involve,而是所有的东西直接寄给我,如何操作?有人说file G-28。但是我看到G-28的选项只有attorney和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 并没有“我会代表我自己”之类的选项。具体这个表如何操作呢?
4)有人说,要发封信给USCIS说换工作的情况。有的律师网站说是必须的,有的说是自愿的。你们建不建议发这封信呢?
多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