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 月26日 辞职,最后一张Pay 发于 8月9日, 8月27日申请H1 转H4, 收据还未到, 8月30日找到新工作, 新单位说给办H1, 可有几个问题搞不清
1, 如果新单位办 change employer, 那么I-129 表part 2 #4 上可以填 到时转H4 的收据号吗? 填了不就看出我之前的Employer结束了, 那还能叫change employer 吗?
2. 如果I-129上完全不提转身份之事, File了H1 后我withdraw 转H4 的申请, 万一我到时H1 出了意外, 没批准, 那我8月26日后不就不合法留美了吗?
3. 还有一个选择,不知合理吗, 新单位办 new employment , 然后I-129 表part 2 #4 上填 转H4 的收据号, 可是这样又觉得和新单位说时弄得太复杂
底应该是哪个啊, 或者还有更正确的做法吗?
求帮助, 明天新单位会和我联系讨论, 我需要今天弄明白, 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