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在海外, 我的EB1 pettion 批准时( 04/13/12)她刚过21岁。根据那个什么被忘录,她还有效,也被批了。然后我于12年9月交485.我们的485批了后,她的I-824也于04/03/13批复,进入NVC开始申请visa。立即询问NVC,在April 23 2013得到NVC第一份email,可以建立联系,交了相应材料,到June 26,2003通知缴费,然后可以预约使馆面试。可前两天,使馆秘书在约面试时说,年龄过期的申请人,必须在pettion 批准后 (04/13/12)一年内与NVC联系,否则失效。
我从未收到过这样的notice。只有June 26,2003通知缴费的letter中有注意事项之一,一年内不接触要重新来的。不知是不是这位秘书搞混了这个,还是真有这么个律条 (从pettion 批准时04/13/12计算),从不告诉申请人。如果那样,April 23 2013 NVC第一份email就应该告诉我们,已过期作废,为何有还继续处理。
请老师解惑。先拜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