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雇主处已通过PERM, 140, 但没有file 485就换了工作。 按理应在新雇主处重办 Perm, 140等。 但最近一律师说可以以新雇主办EB3, 并用原来的PERM. 说是律师协会在去年年底有个关于EB2 降级EB3的通知, 内容含混不清。 可以一试。 不知诸位可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