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3年前(2011 底) 在家人的帮助下在国内抱养了一个刚出生的孩子. 我妻子就回国跟孩子生活在一起. 孩子的收养证和户口在国内都办好了(2012 4 月). 我在2013 12 月转为美国公民后就开始给孩子半移民 (I130). 今年7月移民局要求补材料证明我妻子在我FILE I130 时有2 年的LEGAL CUSTODY, 并在一起生活. 我在补了各种材料后(孩子的医疗保险, 幼儿院的入学通知, 等等), 于今年的9月收到NOTICE OFINTENT DENY, 说我FILE I130时我们还没有2年的LEGAL CUSTODY. 在我回复昨天收到DENIAL 的通知. 通知说我没有在回复NOTICE OF INTENT DENY, 然后又说了一遍我们在FILE 时还没有2 年的LEGAL CUSTODY. 确实在FILE时我们还没有2 年的LEGAL CUSTODY (移民局只认收养证), 但到我们的CASE 处里时却早超过了2年. 看了他们引述的条款, 也只是说2年的要求, 但没有说是到PETITION FILE 的时后.
现在请教各位老师 1)移民局说没收到我的RESPONSE, 但我确实给了, 我写信说明一下, 是否还能改变这个CASE?2)DENIAL NOTICE 说我可以APPEAL, 但这个好很花时间, 有这个必要吗? 3)我只能再FILE 一遍 I130 (我的材料都没问题)4) 或者我还有什么办法?我真的很想让我的孩子和妻子早点到美国跟我团聚.
谢谢各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