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自己的情况为例子,我给父母办理移民,只用我自己的收入。家里还有太太和一个孩子。
按照要求我要给爸爸的申请准备一个864表格,给妈妈的申请也要一个864表格。
问题的关键就是part 5部分的第6项,是否写1?我翻看了就帖子,大家好像认为应该这么算,不论爸爸的864还是妈妈的864 都要把第1,2,3,4,6都写1,所以做后的household size 两个表都要写5.
我看了一些英文论坛,好像对这个部分有不同理解。似乎在爸爸的表里面不用算妈妈,因为第6项是针对之前已经拿到绿卡,但还在我的担保之下的人头,而intending immigrant既然还没有批,那么不应该算进去。所以爸爸的864表格最终的household size = 我+太太+孩子+爸爸=4,同样妈妈的864表格household size = 我+太太+孩子+妈妈 = 4. 我这个理解对不对?
我认为,移民局在处理的这样案子的时候,他们在处理第一个case的时候,数据正确。在处理第二个数据的时候,如果第一个case悲剧了,那么第二个case的数据也正确。如果第一个批了,那么他们应该自己重新计算 他们会加上刚刚审批的人头,而我们不需要考虑。这个理解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