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钦律师2016-01-27 00:26:19

当绿卡持有人在美国外工作生活超过6个月时,在进入美国海关时可能遭到阻拦或拒绝。这是因为当离开美国时间过久时,海关会质疑绿卡持有人长期居住在美国的意愿。本文旨在帮助读者避免和应对此类状况的发生。

离美超期:有风险但不绝对

首先,“离开美国超过半年,绿卡自动失效“的说法并不准确。移民局确实有规定,当离开美国超过一定时间后,当事人将被视为放弃 (abandon) 绿卡。但这一规定有个重要的例外:绿卡持有人在美国之外的停留是暂时性 (temporary) 的。所以,如果能围绕这一点提出充分的证据,就能说服海关、成功入境。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说明:

(1) 及时向美国政府申报个人所得税

(2) 在美国境内拥有房产,或签订了长期租房合同

(3) 在美国境内有工作

(4) 离美时间过长系因家人生病等特殊原因

(5) 离美前已取得再入境许可证 (Re-entry permit)

对于需要离境一至两年的永久居民,可以在离开美国前先申请再入境许可证。这一许可证能多次申请,但届时移民局会质疑申请人长居美国的意愿而拒批。当在境外连续停留两年以上时,绿卡持有人可以通过申请居民返回签证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SB-1)回到美国。当然,SB-1签证的申请通过并不容易。

以上各项均能证明永久居民虽然离开美国超过半年,但仍有意愿长居美国。但是,并非满足上述条件就可确保入境。海关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自主决定是否放行。

入境被拒:坚持就有希望

当绿卡持有人被拒绝入境时,千万不要迫于海关的压力,签署I-407表 (Record of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一旦签署该表格,就自愿放弃了永久居民身份,并面临被原机遣返的命运。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提醒读者,I-407表属于自愿性质,海关只能建议 (advice)而无权要求 (require) 绿卡持有人签署。事实上,当绿卡持有人拒绝签署I-407表并继续要求入境时,海关必须准予放行。

绿卡的最终去留将交由移民法院裁判。在入境时,海关会向绿卡持有人送达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 书(NTA, Notices to appear)。在法庭上,绿卡持有人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陈情,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绿卡持有人还能就法院的判决进一步上诉。

 

离美工作vs绿卡:鱼和熊掌或能兼得

当绿卡持有人被长期派往海外工作时,往往担心会影响绿卡的有效性。事实上,只要雇主和调派的性质满足特定要求,绿卡和海外工作机会可以兼得。

(1) 如果雇主是美国企业,且被派驻海外是“暂时性”的,则绿卡持有人不会被视为放弃永久居民身份。属于暂时性派驻的情形包括:(a)派驻海外有确定的期限;(b)派驻后将调回美国;(c)派驻是为完成特定项目,或为帮助美国公司设立海外办公室。为了将来入境时能对海关作出合理解释,建议各位读者保存好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公司派驻合同、内部人事调令等。

(2) 如果雇主并非美国企业,或虽为美国企业但派遣没有规定期限,此时前往海外工作可能会影响绿卡身份的保持。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建议读者,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有效性,应谨慎接受此类六个月以上的海外派遣,并设法证明自己长居美国的意愿。对于超过一年的工作,应在离开美国前申请重新进入许可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使企业总部设在美国,也可能不符合“美国企业”的定义。比如,由外国公民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就不属于美国企业。移民法对这项内容规定比较复杂,建议读者进一步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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