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ksing2016-08-17 08:41:42

大家好,首先谢过各位的帮助

我在国内短婚一次,后来离婚后来美国

现在提交了I485,收到了要求证明离婚的RFE,我手头的文件是一份国内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于是委托国内的朋友在国内的公证处做了翻译公证。

发回来以后,发现民事调解书的最后一句“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句被翻译为“This certificate shall carry the legal force by the day it is signed and received by the two parties.”

我现在很担心,这种英文翻译会不会被uscis理解为:"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并接受“。而调解书上并没有双方签名,本来就是信封里寄来的。

其实在中文语境里,“签收”本来指的就是接受了这份调解书,我不记得当时有过签字。

本来委托的公证处不愿意修改翻译,也不愿意给办离婚公证。

诚心求助大家指点,前面由于搬家和托人办事的缘故已经耽误了两个月,很快就必须要把RFE发回去了,很紧张。

再次感谢大家的帮助。谢谢!

8632112016-08-17 2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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