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移民局来信要求提供documentary evidence of a legal name change。我是加拿大公民,当初申请入籍时加了英文名在前,没有要求特别文件证明所以从来没有办过,也批了。加拿大公民卡和护照都用的是新名字格式,英文名在前,中文名随后。到美国后,也是所有证件这样用。但出生公证书仍然是中文名。现在不知道怎么样回复。去法庭办理decree时间可能来不及。也有可能根本不给办,因为我在美国用的已是新名字格式,不用改了。
请有识之士或过来人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