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去年10月拿到公司A的h1b。今年5月1号被公司A laid off。5月10号收到了公司B和公司C的offer。5月11号B,C都开始做h1b transfer。5月26号B,C都收到了USCIS的receipt notice。5月27号我使用receipt去公司B开始上班。6月8号,公司C收到了USCIS的approval notice。6月10号,公司B收到了USCIS的RFE。问题是:
1. 5月27号我开始工作的时候,是不是就不在我的60天grace period里面了?
2. 6月10号以后,在公司B收到approval notice之前,我还能在B继续工作吗?还有这段时间我是不是又在grace period里面了?
3. 6月10号以后,在公司B收到approval notice之前,我可以去公司C上班吗?如果可以的话(比方说6月15号我去公司C上班),假设6月20号公司B的也被approve了,我能回到公司B继续之前的工作吗?还有这样复杂的情况下,我的grace period到底该如何计算呢?
4. 6月10号以后,在公司B收到approval notice之前,假设我又收到了公司D的offer,这个时候公司D做transfer是从公司B做,还是从公司A做?如果是从B做的话,要等到B被approve之后,D才有可能被approve吗?
5. 6月10号以后,在公司B收到approval notice之前,假设我可以先去C上班,工作几天后,我又收到了公司D的offer,这个时候,公司D做transfer是从A,B,还是C来做?
6. 如果6月20号公司B的最终收到deny transfer,6月21号我收到公司E的offer,这个时候E可以给我做transfer吗?如果可以的话,是从A公司transfer吗?
很多细节,非常谢谢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