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anyydou2019-04-01 16:02:20

8老师您好!我2017年2月递交485后,在2018年4月收到过REF,要求提供J表。我办的是EB1A,我提交了一份当时的job offer. 2019年2月份我的485排期终于到了,却再次收到RFE。要求我提供的evidence中有一项是让我说明为什么当时J表显示我的工作地点是加州,而我的居住地表明我一直在德州。我是因为当时经过再三考虑,没有接受加州的工作,而是搬到德州,进行一系列的考察,最后决定定居德州,并开公司。

我的问题是,EB1A是允许这样工作变化的吧?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去哪里查呢?

叩谢8老师!

8632112019-04-02 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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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anyydou2019-04-02 13:43:52
万分感谢8老师的再次指点迷津!您总是那么及时和专业,祝您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