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art 1, 我2003 年申请过opt, 我还是应该选1.a 吗?(initial permission to accept employment)
2. Part 2. 第23,the place of your last arrival into the United place, 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去年8月份我老公换工作,然后我们从旧金山飞往温哥华,在温哥华机场签的TN, 然后在同一天再直接飞回的旧金山。我老公觉得the place 应该填温哥华,因为I-94 上是温哥华; 我觉得应该填旧金山,因为温哥华是属于加拿大的。请老师解惑。
3. Information about your eligibility category, 我是姐姐帮忙移民, 我和我老公都应该选(c)(9), 对吗?
4。我姐姐申请797的时候只申请了我一人,递485的时候,只需要我交一份就可以了,还是需要每个人都需要分别交一份和我一样的?
5。我的排期10月1号可以交,是不是我们填的所有表日期都需要填10月1号以后的?
麻烦8老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