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父母申请第二次来美的签证,被拘了,理由是超过了前一次签证所要求的四个月,实际上呆了海关允许的六个月时间.属于"annotation violation",
在上次停留美国的第三个月里,我母亲有在当地看过医生,医生还要求了一个follow up(在第五个月里),但是由于那时身体已经好了,所以就没有再去了,所以现在只有个第一次的medical report.但是上面有写到要求的follow up的时间.
所以请问各位,这次我父母再次去刚预约的3月份的签证时,如果告诉签证管这个理由是否合适?同时也出示上次来时所预定的四个月往返的机票的票根.证明多呆的时间是是reasonal 的,而且也是合法的.
另外,上次我父母把我小孩带回过了,现在想把小孩也带过来,如果签证时不提出来,visa officer是否能知道?
请各位给点意见,多谢!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