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明世界,女性生育权是公认的基本人权。妇女有权“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公约》十六条重申妇女有生育的选择权。计划生育是人权条约。缔约各国必须在其教育过程中列入计划生育知识的内容(第十条(h))并须制定家庭法规,以确保妇女有权“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第十六条(e))
《公约》第十一条提到男女同工同酬、带薪产假等等。
至2006年3月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有183个成员国签约。
还未实施的国家有美国、Palau,The Holy See, Iran, Somalia, Sudan, and Tonga。
美国政府实际上是签了字,但参议院一直没能通过。因为被阻止在男女同工同酬、带薪产假上。
而美国的几个大法官由于个人的宗教信仰,巧舌如簧地搬出百多年前还没有堕胎技术时制定的宪法为借口,推翻了己经实行了长达五十多年的高院判例。此举震惊了现代世界,引发各文明国家领袖、人权组织纷纷发言指责高院的倒行逆施。
联合国<公约>己经明文规定,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人权。
美国这几个大法官们硬说老祖宗在宪法里一个字都没提到过堕胎,我们高院50年前判错了,我们当初宣誓说永不翻案是因为时候不到!
现在时侯到了,人数湊齐全了,5:4!我们终于羸了!能不能堕胎由你们各州里自己看着办去吧!
如果按几个大法官这种逻辑来解释宪法,个人拥枪只能拥有百年前简单类型的步枪,对吧?也只能用来带着上法庭或政府部门吧?宪法说民兵拥枪不是反抗政府暴政来吗?
被允许带枪去学校、影剧院、咖啡馆、shopping center等公共场所算怎么回事?这些平民呆的地方,哪里能跟暴政连得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