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叶昌明(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上海市总工会副主任)的回忆文章,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文革造反提上来的干部待遇,有王洪文、王秀珍、陈阿大等,我是第一次看到当事人有关生活待過的细述。这里摘录有关他自已住房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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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革开始时,我和妈妈、姐姐、哥哥同住在法华镇路一处老宅院内的小阁楼上。房间很小,放大小各一的床和饭桌后就无多少空间了。六七年夏季,我全家搬到华山路“华园”内一幢由警备区暂管的小洋楼,住二楼一大间(中间有分隔),与陈阿大、戴立清为邻,三家人合用厨房间。因此楼没交给房管部门,故不用交房租,而我原住房也没退掉,仍要交房租的。
六九年底前,我因要结婚,就向王洪文报告并提出解决住房的要求。经同意后,我找市房管局有关领导要求配房,他们派人带我去看了几处房子,但都是很高档的公寓,记得去看过河南路桥下的湖滨大楼,黄河路口的长江大楼等。我感到这些房子虽很好,但不适合我们住的,一是房子好又大,房租肯定很高的;二是认为现在强调革命化,自己是工人造反派,不能住这种过去资产阶级们住的房子。我提出要找个普通工人住宅房子。他们又让我去看了东安二村一套工房。这是一幢新加造的工房,原来是给外国留学生用的,现留学生回国,整幢楼都空了出来。我看了认为很实用,就要了三楼东面的一套房。这是一间单房和一间前后套房(可算三间),独用煤卫。整个使用面积约有五十平方米。
我是六九年底搬进东安二村的。我们夫妇住最大的单间,约十四平方米,放一张大床,一个大橱,一个五斗橱,有了儿子后,又放了一张小床,空间也无多少了。我哥哥住隔壁有小阳台的小间,妈妈和大姑妈(独身,与我们一起生活)则住朝北的小间(这前后套的二间大约各十平方米)。另外,我姐夫常年在外地工作,姐姐带着女儿一直与我们一起生活的,所以在这次搬家时,我要她也退掉了原来租用的小房间,搬到我们隔壁一套二室户中的一间房(约十四平方米,另单立房票的)。所以我实际上应是占了一套又一间房子的。后来我哥哥结婚时,就与姐姐的房间对调了一下。
在我搬家后,可能有人向王秀珍反映了什么,她曾找我去问了搬家的情况,批评我不该把姐姐也搬过来。我只得向她解释因是姐姐要靠妈妈帮她带小孩的,不住在一处很难办。王秀珍听后也不再讲什么了,以后也没再提过此事。我搬了新房后,就把原来住房退租了。新房的租金开始是全部自付的,后市机管局找我讲了补贴房租事后,我就把自己的房票簿和每月的老房租约三元多交给市机管局,新房租约十元,差额就由市机管局补了。但我姐姐的一间房租仍是她自付的。
到七四年时,我们要有第二个孩子了(当时政策允许的),而我哥哥也有了一个孩子,我感到住房小了些,也有些不方便,就向王秀珍提出我自己搬家的要求,经同意后由市房管局给我在南昌路瑞金路口一幢新建的工房里分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前后间的2室户,有一个小阳台,进门过道式的厨房连着一个很小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到五十平方米。前面卧室放大小各一张床,一只大橱,一只五斗橱,再加了一只写字台,房间就挤满了。后面一间放了饭桌、椅子、一只书橱等,倒显得空间较大的。当时也没有什么家具的,一切都很简单的。这套房子的租金仍由我向机管局每月付三元多的老租金。东安二村的房子就由他们自己付租金了,我搬出来后的一间房也仍由他们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