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同时主张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可独立建国。
1935年5月30日,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的张国焘在四川茂县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联邦,并分别在同年10月和1936年5月5日设立格勒得沙共和国(首府在西康绥靖城,今四川阿坝金川)及博巴人民共和国(首府在西康甘孜,今四川甘孜)两个政治实体联邦成员。
1945年底到1946年底的国共谈判时期,中国共产党要求在未来的中华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联邦制,各省可以制定省宪法。并要求中华民国总统由各省议会联合选举产生。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联邦制方案。最终国共决裂之后由中国国民党主持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省县自治,各省制定自治法实行自治,但并不实行联邦制。1947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周恩来在延安指出这部宪法限制地方自治,是独裁宪法。
中华联邦共和国是早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就提出来“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章又重申“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的官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