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半昧
1989年春,我住在日本川崎市,每天乘火车去横滨上班。我家附近有一片小森林,是饭后散步的好地方。有一天突见NHK电视台报道,有人在那片小森林里拾到一亿五千万日元现金,约合150万美元。第二天就有数百人去那里散步,没想到又有人拾到一亿日元现金!此事顿时轰动日本全国,在此后长达两星期的时间里,每天都有来自日本全国各地的上万人去那里寻宝,几乎把我们可爱的小森林踩成平地。我那时每天忙于公司工作,周末又要忙于移民加拿大的手续和英语学习。无暇寻宝,与那两亿五千万日元无缘,诚为可惜。否则,今天也用不着为五斗小米而折腰了。
那时电视上介绍了许多有关拾钱的法律知识。拾到钱后若吞为己有,属于民事犯罪,查获后会被课以罚款。若交给警方,待物归原主后,失主应将款项的5%以上,20%以下支付给拾主,以示感谢。若找不到失主,则全额返还拾主,归其所有。让我给这条法律起个名字吧,叫“拾金半昧”。现实生活中,拾金不昧似乎有违人性,拾金全昧似乎更是有违人性,相比之下,“拾金半昧”方显得堂堂正正,符合我小民心理。对于失主来说,花些小钱酬劳拾主的帮助,把大头要回来,也就应心满意足了。此法符合自然法则,似应列入法规,向全世界推广。
(张又普初稿于2003年11月29日)
关于“拾金半昧”这一法律的细节,请参照日本“遺失物法”(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housei.nsf/html/housei/16420060615073.htm),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文版链接是:(http://www.docin.com/p-1452783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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