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农业税在1950年至1978年变化不大,1980年后逐渐降低,2005年后取消农业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免去农民税赋!
《环县志》记载,1950年,农业税(公粮)人均38.42斤,以征收小麦为主,并征收地方附加粮。1953年人均38.14斤,1958年按常年产量的12%左右计征,农业税附加一般不超过正税的15%,征收对象为生产队。1959年人均66.9斤(是农业税负担最高的年份)。
1960年以后,大幅度减少,人均20多斤,且一定三年不变,遇到自然灾害后国家减免一部分。1978年,我担任刘口子大队文书时,全大队人口458人,山城公社11月下达的一定三年不变征购任务30000斤,其中公粮(农业税)13000斤,人均28斤。
1979年北部13个公社被省政府确定为半农半牧地区,免征农业税。1981年包产到户后,变为以户征收。1990年后,农业税采用钱粮两便方式。1997年人均为10.4元、1999年人均为8.03元。2002年,县北部13个乡镇恢复征收农业税,重新核定全县农业税计税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用地为基础)和常产(全县平均每亩常年年产量为94千克),税率为7%,附加税为正税的20%,计税价格为冬小麦1.1元/千克,人均23.65元。
2003年,农民人均负担38.94元(包括五员补贴等各种统筹费用)。2004年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2005年,全县统一取消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