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哥評論2021-04-01 09:27:06

随着2017年1月20日,俞正声在对台工作会议中提出:“研究出台便利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援台商台企在大陆更好发展,依法维护台胞权益。”与2月8日的国台办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对有关居民待遇的问题表示,“1月20日举行的2017年对台工作会议要求,要研究出台便利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政策措施。 据了解,这些政策措施涉及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就业执业、社会保障、生活便利等诸多方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会议精神的要求进行研究,成熟后将陆续公布实施。相信这些举措的出台,将为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促进两岸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 然后, 本文从这些讯息观察到两岸关系就已经进入新的融合发展阶段,尤其是协助台湾同胞融合大陆社会的思考,也有了新的突破。 而且这个新的突破,也是台湾同胞期盼已久,常年反映的问题。

两岸关系发展之所以会如此的改变,是因为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频繁,并且在大陆人数已经超过500万人次,在大陆学习、就业与生活和创业的人数也达到100万人。 正因如此,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的需求条件,就与30多年前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发展需求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对当前在陆发展的台湾同胞居民待遇的落实,必须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进一步进行安排。

从法律上认识台湾居民首先是持有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为“台胞证”1987年开放探亲起就以一个中国为原则由大陆地区公安部门发行台胞证,供台湾同胞进出大陆以及作为身份证件使用,《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也就是说从国务院制定的这一《管理办法》而言所谓台湾居民就是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中“中国公民来往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由此我们也能关注《管理办法》中所谓的国家其所指的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十一条“中国主权领土的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的义务。”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个民族团结的义务”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一并来看,示了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中国主权领土的统一与完整是有一致的义务;另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也与《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内容一致。

另外要提到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当前值得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其两者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关系是挂钩还是脱钩的问题,尤其是在《反分裂国家发》第五条亦提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因此在追求“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下,台湾同胞的法律身份的定位必须明确为中国公民,否则将无法体现所谓“一个中国原则”。当前中国公民的内涵两岸不同学者存有不同学者的不同认知和说法,这些都必须要面对将台湾同胞的法律定位解释清楚,同时也必须解释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之间,是中国内部新政府对旧政府的政府继承关系,就如同国民政府替代北洋政府一般,要避免落入“两国论”的混淆视听,同时也要明确台湾同胞就是中国公民,理清中国公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关系界定,法律适用范围和国家法律中的上下位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入境第十条中我们可看到“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这份法律文件的是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也表明了中国公民的身份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规范和保护的,而居住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照理就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组成部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提到,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从法律角度来整理台湾同胞的法律身份地位问题,台湾同胞是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以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国外活动时中国公民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事保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同胞亦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台湾同胞必须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国公民合法的权利与义务,《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的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决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再说,依据1949年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通过“准宪法”级别《共同纲领》的第十七条:“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台湾同胞的法律身份也随着《中华民国国籍法》在《共同纲领》第17条的废除和共同纲领出台衔接,成为合法与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的“中国公民”。 而且由于逃亡到岛内的国民党政府因为得到李宗仁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权利,并蒋介石也未得到来自李宗仁政府依据1446年宪法授予可以召开“国民大会权利的重要阁员”的来台湾支持。 故而,岛内自称延续的“中华民国政府”和蒋介石搞所谓“复行视事”是不合法与不合格的,因此台湾同胞的法律身份当然必须依据1949年共同纲领的出台,而恢复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除非大陆承认中华民国与两国论,不然台湾同胞当然依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中国公民”。

此外,很多专家都误以为取得大陆居民身份证,就是需要首先放弃台湾籍的身份。但事实上,所谓台湾籍就是中国的地方户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就明确规范到,“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外,本文真的没有看到台湾籍是被属于外国国籍的规定。 并且,在居民待遇里,常遇到有关台湾同胞是否能进入大陆体制内服务的问题。 在这问题上,本文认为正因台湾居民在法律上已经定义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基于这台湾同胞是“在台湾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的法律逻辑,再延续到大陆宪法里,对于中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有明确定义,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满18岁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台湾同胞都一律平等,也没有特别凸显台湾同胞本身是否适用有1949年以后,的“先来后到”条款与法律保障问题。 故而,本文建议大陆未来应该依照宪法与相关法律的原则,多鼓励台湾青年参与大陆体制的干部培训如上党课培训、入党与各种干部培训的机会,并且培训后辅导他们参与大陆政府体制的各种工作,让台湾青年成为未来反独促统的核心力量。 尤其是台湾同胞从是否能入党,再到进入大陆政府工作为大陆社会服务,未来大陆都应开始思考并列入居民待遇的条件之一。

总的而言,完成两岸融合发展的目标,不能仅是着重在两岸交流工作,最重要是我们得多研究如何使两岸同胞身份“一致化”,除了反对“台独”和“割据政权”外更要进一步去除那条造成不利于台湾同胞建立融合与认同的“身份隔阂线”给划掉。并且我们也应树立依法治国的原则,把台胞作为中国公民的一部分,恢复权利与义务,彻底执行和划清与“割据政权”或“台独”妥协的界线。真正让台湾同胞成为祖国社会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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