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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 09:24
来源: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19419
1999年夏初,我写了一篇短小不精悍的杂文,《爱国贼》批判。从那以后“爱国贼”作为“卖国贼”最早的恶搞作品开始在网络上流行。岁月这厮,倏然十载。又是一年春草绿,爱国小贼今又还。鲁迅矫情:我又有写点儿文章的必要了。“爱国贼”这孩子显然年非幼学,更非黄口,实已老谋千秋;但为抬举拙文之故,是为《“爱国贼”出生十年记》。
九年前的短文实际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一直被当作正面价值观的体现者的爱国主义以及爱国者,也可能是“贼”。“爱国”包含着一些黑暗,甚至包含着恶,却因“爱国”这一大义名份以最高的善的面目出现。遗憾的是,那篇文章没有将这些概念阐述清楚,因此今天应还“爱国贼”一个公道。
首先,爱国并不是伦理学、更不是神学上的善,而仅仅是生物学上的本能。某些爱国言行之所以是贼,就是它用本能偷窃了道德,将自私上升为至善,是为贼。
一个人爱自己,一个种族、一个国家的居民爱自己的部落及其相关的文化图腾(national symbols、national character、national culture,Imagined Communities等等),这是一种可以理解的“自然属性”。没有任何哲学上的理由让我们把“就是爱自己”视为一种超越性的善,若是这样,人就成了禽兽。爱国贼常援引《孟子·滕文公下》的论证实际上自我指认。孟子要抵制杨墨的“家乐福”,出而哇之曰:“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爱国贼将爱国依此类比而想象为天经地义。然而,一方面,孟子涂改了《詩經·小雅·蓼莪》之“無父何怙、無母何恃”尚存的道德印迹;另一方面,孟子实在对禽兽缺乏基本的生物学常识。有父有母有君有臣,乃是生物学的基本原则,前者常见于各样动物亲情,后者到猴山一目了然。有父有君与禽兽齐,比无父无君高一个文明。因此,与禽兽齐高于禽兽不如,后者乃撒旦之作。但人若仅仅以有父有君为文明高标,也只是如禽兽何;甚至以非君非父的“国”为更高标准,恐怕倒是不如禽兽了。事实上人有更多更高的价值标准,在那些标准里,并仅仅在那些不以爱自己为唯一或最高的善的标准里,人高于禽兽。
爱国精神实在就是禽兽精神。狗爱穷家,遇敌乃吠。此人兽常情。一方面,理性应该承认和尊重这种本能和感情。因此Samuel Johnson的名言“Patriotism is the last refuge of a scoundrel”(爱国主义是流氓无赖最后的避难所)可以视为在具体语境下的“过激反应”。但另一方面,这种承认和尊重并不意味着要把爱国视为道德上的善,甚至唯一的善,或者最高的善。从逻辑上看,爱国与道德哲学无关。爱国并不是爱,而是有选择地爱——爱自己的人、自己的同胞,过于爱“非我族类”。这实际上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可夸耀之处。这“选择”本来是功利性的,却以非功利的道德姿态出现。这是爱国主义的第一个悖论,或内在逻辑困境。接下来则是“爱国主义道德”必须面对的外部逻辑困境:两个来自不同国家的爱国者,因这两个国家的冲突,在战场上却要杀死对面那个爱国者或“好人”。在这种情况下,道德陷入了它本来最反感的相对主义陷阱。
不过爱国和道德唯一可能发生联系的时候,是在国族遭遇外敌或处于危险状态的时候。爱国在这种情况下和“勇敢”这样的道德形象发生联系。这是一种自卫式的反应。然而,在和平时期,在没有任何政治危险,而且反而可能有各种政治荣誉感,至少可以将本能表达出来的快感,那样的“爱国行动”就可能是贼。如果在他们的社会里,只允许这样一种表达自由,而他们又把这种本能或低层次的自由表达到道德高度,且极具表演性和炫耀性,是为贼。如果这种表演还要以更高的道德高度亮相在允许这种自由存在的海外“敌国”,而自己的祖国无论如何都缺乏这种自由,而又对这种政治落后缺乏自知之明,从不敢如是示威,是为贼。
这是对道德的第二次偷窃。理性可以承认和尊重战争年代的爱国英雄,但没有任何理由向那些对自己国里的众多苦难和各样丑陋无动于衷、或不敢过问、却只“敢于”在恩准的框架里攻击在本土的寄居者的爱国贼表达敬意。不仅如此,这种权衡利弊之后的最安全的爱国表演,一方面以人多势众形成不负责任的多数暴力,另一方面专向弱者下手——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他的公民和公司在“我国”也是弱者,哪怕这里一个警察或街道办事处主任也比他(她)更使爱国贼敬而远之,绕行三日,哀啭而绝——先春秋笔法,后第二种忠诚,最后成为持不同金钱者。
爱国贼的第三次盗窃行为发生在如下领域:一方面,在“权”和“国”等同的政治语境下,个人爱国主义和官方爱国主义互相利用,或为政治,或为娱乐。另一方面,就是各样功利性的爱国主义都具有排他性和否定性。换言之,“权”需要“国际反X势力”以获取政治优势或代表合法性;个人必须在身边寻找和确定“卖国贼”以获取道德优势或被使用价值。由于这种否定性的需求,由于一种指向他人、因本能正义感而强烈要求他人认同和归附的强迫症,暴力,包括暴力语言,就成为爱国的符号。爱国主义的极端发展就是法西斯主义。所以在很多历史时期,虽然爱国贼伪勇敢,却是真野蛮。Ambrose Bierce说过这样一句名言:“爱国主义是一堆易燃的垃圾,任何想照亮自己名字的人只要朝它丟根火柴就可以了。”在爱国贼的火堆里,埋葬了一代又一代刚刚苏醒的个性、和平、理性、良心和真信仰。
必须承认,爱国是一种人类普遍存在的本能。即使在所谓现代化国家,爱国也是一种普遍情绪。但唯一可能存在的区别是,在那里,与这种精神并行,而且可以自由地大行其道的,有众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爱国在某些地方之所以是贼,就是因为它是唯一可以存在的“自由”或“道德”,于是他夺取或偷窃了所有道德荣耀。而这种道德的表达方式,也必须是被选择、被控制、被利用的。不仅如此,在世界很多地方,人类有更高的、更坚定的价值追求可以将这种本能边缘化,至少不让这种本能烧毁文明,并防卫着人大规模地、有组织地重返禽兽状态。这最强大的力量就是信仰。在基督教信仰中,人不再是高等动物,而是神的儿女,因有神的形象而将价值追求超越在国族崇拜之上。只有在这种语境之下,哲学家 Alasdair MacIntyre的观点才是可以理解的:一个时代对道德概念的原則建立在对来源地等偶然特性的盲目崇拜上,就是一种偶像崇拜或迷信活动。用这十周年的纪念语言来说,这就是贼。一方面,这贼将人的被造物(“国”)放在神的被造物(人)之上;另一方面,这贼将人的被造物与神同齐。贼就是神的篡夺者,它要求人向贼献祭,而且要尽心,尽性,尽意。
遗憾的是,即使一些基督徒也跪在这偶像之下,对他们来说,做中国人永远比做人,或做基督徒更重要,更本能。然而,在基督教的价值谱系中,只有两条关于爱的法则。耶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37-40)。爱包括两大方面,爱神和爱人,并因神先爱我们。这里根本没有任何其他偶像的位置。不仅如此,当以色列人妄图“有君”的时候(撒母耳记上第8章),神将之视为一种禽兽行为,甚至禽兽不如——因为“牛认识主人,驴认识主人的槽。以色列却不认识,我的民却不留意。……他们离弃耶和华,藐视以色列的圣者,与他生疏,往后退步”(以赛亚书1:3-4)。当然基督徒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更不反对爱国主义;相反,基督教强调公民责任。她只是主张:一方面,神作王治理万国,只有神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另一方面,神的国不在这世界上,真理高于祖国,人高于偶像,爱高于本能。基督教不反政治,但反对将政治偶像化,将爱国神化。
九年后,我将爱国贼的问题总结如下:第一,问题不在爱国主义(爱自己是一种本能),而在于只有(包括只允许)爱国主义。第二、问题不在于爱国主义道德观,而在于爱国主义被视为最高的价值观。第三、问题不在于你自己将爱国视为最高价值观,而在于你强迫别人将之一同拜为偶像。最后。爱国不是爱,爱国是一种生物本能,并导致恨,而且恨恨不已。
已经快十年了,爱国贼那孩子仍然悻悻如狗,并从新一代灵魂里补充营养。天下无贼,爱国是贼。
那个想掐架的你听好了,我给你留过面子了。你要是真想掐,你就上,
哈哈.好了好了.来,我一手拉著线线地手一手拉著小村姑地手,一合!OK啦:)
爱国和爱耶稣都是朴素的情感,爱到极端都有成为“贼”的可能。
胆小的就算了,乱吠你就捏死它,你干看着也不是个事儿啊。
有台阶下了:)))我其实昨天是有感而发,也最恨人用马甲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