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ommel2010-10-28 01:17:18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分别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常见物品纳税额如下:

手机:150元/台

手提电脑:1000元/台

台式机主机:400元/台

主机、显示器一体机:600元/台

数码相机:400元/台

奶粉、咖啡、茶:20元/kg

MP3: 20元/台

MP4显示屏2英寸以下:100元/台

MP4显示屏2英寸以上: 200元/台

U盘:20元/个

高档手表(完税价10000元以上):海关估价×30%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

狗肉2010-10-28 01:29:22
没有汽车 :D
ERommel2010-10-28 01:33:57
自用也加税 :D
轻雨2010-10-28 02:21:53
估计没法确定是否自用。这下个人小规模往返走私的没戏了。
ERommel2010-10-28 02:37:17
是这样的
轻雨2010-10-28 02:44:38
不知对航空公司的职员们如何,常听说空姐们带东西的,可能对她们也会有影响。
ERommel2010-10-28 02:52:18
这得看谁,有门路的照带
waatuu2010-10-28 06:11:11
2004年的还管用吗?
金色的麦田2010-10-28 10:19:25
谢谢ERGG!
ERommel2010-10-29 01:10:51
金麦好!
ERommel2010-10-29 01:11:40
只要不失效的就管用
千帆舞2010-10-29 07:52:42
岂有此理,,藕刚要干点啥,,就干不成啥。。。:DDD